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尉建法,陈小宝,路金奎,朱梅云, 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尉建法诉你及被告路金奎、朱梅云、国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四被告连带支付租金155654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屯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