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佳,郑慧影,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703民再5号,(2018)桂0703民初123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慧影: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王佳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703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8)桂0703民初1232号《民事调解书》;二、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佳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逾期利息、应还罚息、应还复利)暂计至2018年5月21日为5666.99元,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三、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佳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283.35元;四、驳回再审申请人王佳的其他再审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共计1944元,由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提交副本六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