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冠庆, 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桂0502民初10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冠庆:本院已受理原告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地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冠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桂0502民初101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民事裁定书(转普)、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原告北海华洪混凝土有限公司举证材料、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含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