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庞浩杰,杨品旺,陈荣翠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荣翠:本院受理的原告庞浩杰诉被告杨品旺、陈荣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品旺、陈荣翠返还货款9984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给原告庞浩杰;二、驳回原告庞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计1227元,由原告庞浩杰负担57元,被告杨品旺、陈荣翠负担1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4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06060001812009841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海分行北部湾东路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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