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叶小华,陈文祥,潘家义,何剑锋,林辉,林希旺,陈志翔,第三人-杨峰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闽0181民初6488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内容
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融西路318号何剑锋:住址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融北路96号杨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小华、陈文祥为与被告潘家义、何剑锋、林辉、林希旺、陈志翔及第三人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81民初648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小华、陈文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叶小华、陈文祥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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