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甘露, 北海洲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3民初4305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蒋甘露:本院受理原告北海洲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甘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21)桂0503民初43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蒋甘露应向原告北海洲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9.4元、电梯维护和年检费245元、公摊水电费56元、垃圾处理费61.6元、公共维修资金91元、用水增压费70元、代缴电费226.3元、代缴水费82.8元,合计1742元;二、被告蒋甘露应向原告北海洲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等费用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742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7月1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北海洲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