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金华,翁华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翁华敏(住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湖山村34号):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16时在本院龙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