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李亚妹,黄亚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231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28534号,北房权证(2011)字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 内容 | 李亚妹、黄亚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诉被告李亚妹、黄亚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502民初5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解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华侨支行与被告李亚妹、黄亚一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105201000003793);被告李亚妹、黄亚一偿还借款本金213517.9元及利息、罚息6936.13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1年7月14日,以后按涉案合同约定另计至清偿全部本息止)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对被告李亚妹、黄亚一名下坐落于北海市港口路110号雄泰公寓2单元0803号不动产[产权证书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28534号、北房权证(2011)字第028533号]的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发生的律师服务费10420元由被告李亚妹、黄亚一承担。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2381元,由被告李亚妹、黄亚一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