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江,杨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浑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智:本院受理原告刘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要求你偿还借款300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二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