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春琼,李幸洪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923民初217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幸洪:原告杨春琼诉被告李幸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923民初2174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为:被告李幸洪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春琼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4.35%、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8元,由被告李幸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