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永龙,方德春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云2328民初2351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内容
方德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方德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龙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方德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