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永龙,方德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2328民初235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方德春: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方德春(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328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德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永龙劳务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方德春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