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伟,许金川,沈云峰,陈伏军, 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宁0221民初446号
案由
其他民事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伟、许金川、沈云峰、陈伏军:本院受理的(2022)宁0221民初446号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伟、许金川、沈云峰、陈伏军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要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对原告宁夏平罗县平川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未分配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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