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吴凯,云丽婷,贾瑞,余燕,段伟,卢燕, 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宁0302民初531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吴凯、云丽婷: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凯、云丽婷、贾瑞、余燕、段伟、卢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宁0302民初5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吴凯、云丽婷偿还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41454.72元(暂算至2021年5月18日),之后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吴凯、云丽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贾瑞、余燕、段伟、卢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瑞、余燕、段伟、卢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凯、云丽婷追偿;驳回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22元、保全费232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9452元,由被告吴凯、云丽婷、贾瑞、余燕、段伟、卢燕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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