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志坚,付志银,董波,王幸福,曾国华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宁0302民初4405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内容
付志银: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坚与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及曾国华(病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宁030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偿还原告李志坚借款本金752000元及利息225600元,限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57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60元(其中被告王幸福已负担200元),合计15556元,由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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