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志坚,付志银,董波,王幸福,曾国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宁0302民初440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志银: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坚与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及曾国华(病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宁0302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偿还原告李志坚借款本金752000元及利息225600元,限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576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960元(其中被告王幸福已负担200元),合计15556元,由被告付志银、董波、王幸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