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皇甫智强,孙国臣,赤峰宏基, 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92民初1194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臣:本院受理(2021)辽0292民初1194号原告皇甫智强与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宏基)、孙国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赤峰宏基支付工程欠款1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7068.95元(2012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2.判令被告赤峰宏基支付停工期间产生的经济损失5万元;3.判令被告孙国臣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刮水泥浆分项工程承包协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