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军,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44998.79元,费用7878.5元、利息13154.51元(费用和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15日,此后费用和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止),总计:66031.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