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秀英,马忠元, 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02民初881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马秀英(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马忠元(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甘0102民初8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一、被告马秀英、马忠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1259元,给付利息人民币12918.9元,违约金人民币9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3日起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对被告马秀英抵押车辆(车牌号:甘A74322)在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四、被告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完保证清偿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马秀英、马忠元追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八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2元,保全费人民币757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被告马秀英、马忠元、兰州金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