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晓东,甘肃海清商贸有限公司,陈海燕,陈龙,秦玉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甘0102民初699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晓东: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诉你及甘肃海清商贸有限公司、陈海燕、陈龙、秦玉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甘0102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甘肃海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借款本金197999976元及利息74932.70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1日。2020年6月21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0270300001-2018年(城关)字00193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第三条3.1.(3)及3.4的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陈海燕、陈龙、秦玉凤、杨晓东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239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8239元,由被告甘肃海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支付。被告陈海燕、陈龙、秦玉凤、杨晓东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