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敏强,林淑环,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83民初8513号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许敏强、林淑环: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敏强、林淑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 (2021)闽0583民初8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许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11633.2元;二、被告许敏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894.82元,并以未付租金111663.2元为基数计付违约金;三、被告许敏强支付律师费1500元;四、若许敏强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车牌号为闽DD32690轿车折价或以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五、林淑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01元,由被告许敏强、林淑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