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鹏飞,蔺永清,刘瑞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内0203民初518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蔺永清:本院受理原告刘鹏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3民初5188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一、被告刘瑞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刘瑞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鹏飞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随本清);三、被告蔺永清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刘鹏飞均已预交),由被告刘瑞亭、蔺永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