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福建维硕吉商务有限公司 ,福建龙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闽0124民初18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维硕吉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龙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维硕吉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福建龙祥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21)闽0124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证据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