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杨冬秀,殷文波,刘军城,杨维英,鼎和财险贵阳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81民初620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殷文波:原告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被告杨冬秀、殷文波、刘军城、杨维英、鼎和财险贵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81民初6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刘军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102466.1元;二、被告殷文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204932.2元;三、被告杨冬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强和政合法财产范围内支付原告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717262.7元;四、驳回原告李龙飞、袁雁、袁静霞、袁伟志、袁文兴、张青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46元、减半收取9023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刘军城负担902元、由被告殷文波负担1804元、由被告杨冬秀负担631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