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涛,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2601民初108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涛:本院受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601民初1081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2601民初10819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120.65元及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逾期违约金;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763元;三、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96元,保全费1192元,共计2688元,由被告赵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