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海燕, 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铂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