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凌,黄华琼,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凌、黄华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县支行与被告肖凌、黄华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