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书源,林秀典,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祚达二手汽车咨询服务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103民初776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秀典、佛山市南海区祚达二手汽车咨询服务部:本院受理原告张书源诉被告林秀典、佛山市南海区祚达二手汽车咨询服务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103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书源经济损失2000元;二、被告林秀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书源经济损失211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80元,公告费600元,上述款项共计12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40元,被告林秀典负担8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