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艺明,刁良良, 厦门乾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3719号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乾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刁良良:原告郭艺明与被告厦门乾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刁良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郭艺明与厦门乾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于2021年6月24日解除;二、厦门乾程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艺明退还押金601元;三、驳回郭艺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郭艺明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闽0206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一和二。二、诉请法院判决截止2021年3月2日解除《汽车租赁合同》。三、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车辆押金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6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