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李善恒,蔡勤香, 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民初302号,(2018)闽民终104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李善恒:本院受理(2021)闽02民初302号原告厦门海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潘小龙、李向民、张红梅、李善恒、蔡勤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请求判令六被告对天津裕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闽民终1041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债务中尚未履行部分(暂按人民币42755210.1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请求判令由六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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