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成伟,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303民初402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诉被告吴成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22)闽0303民初402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涵江区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一、吴成伟立即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4605.0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5月12日止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利息、复利、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复利2526.91元,违约金13573.5元;二、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证据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出证据材料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