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从林,郑岩峰,何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岩峰、何林:本院受理原告陈从林与被告郑岩峰、何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郑岩峰、何林共同返还原告借款本金82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7月份按本金80万元、月利率2%计算利息为51.2万元;自2021年9月1日起按LPR的4倍为利率计息)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本起民间借贷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