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毛锋,胡倩男,淮北市国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1民初81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毛锋、胡倩男:本院受理原告淮北市国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毛锋、胡倩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1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毛锋、胡倩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北市国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12014.76元及利息952.6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此后以12014.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毛锋、胡倩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淮北市国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元、公告费390元,均由毛锋、胡倩男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