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海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海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信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海信”字号及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文字;2、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海信”字样;3、被告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