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子尧,郭鹏,李沐阳,李沐荣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抚养费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鹏:本院受理原告李子尧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李沐阳、婚生子李沐荣均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婚生子、女二人的抚养费每人每月2000元;3、诉讼费由双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