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伟,林耀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耀远: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你为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