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季萍,傅光华,葛宇,赵弘,傅梓达,李智,李云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云波:本院受理原告季萍诉被告傅光华、葛宇、赵弘、傅梓达、李智、李云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0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