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才淑芹,刘芳,刘立,, 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 ,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金碧辉煌商务会所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天合支行 ,沈阳市金碧海洋之星度假酒店 ,沈阳市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市博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111393243)、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99872U)、沈阳溢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碧海洋星度假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783939202)、沈阳市金碧海洋之星度假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5646745617)、沈阳市金碧辉煌商务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50778873B)、才淑芹(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刘芳(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刘立(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天合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