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磊, 沈阳万顺达科技有限公司 ,赤峰九铭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赤峰九铭商贸有限公司、何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阳万顺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九铭商贸有限公司、何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4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