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贤斌,彭兵,杨永进,毕正晶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云7101民初488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彭兵、杨永进、毕正晶:本院受理原告刘贤斌诉被告彭兵、杨永进、毕正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云710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兵、杨永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贤斌支付运费97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7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彭兵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时,由被告毕正晶在欠付运费50000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贤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