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红兴,苗俊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苗俊华:本院受理原告段红兴诉被告苗俊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午14时在石林县法院二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102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