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顺泉,李东火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民初852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东火: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顺泉与被告李东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闽0206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东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顺泉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李东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顺泉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三、驳回原告吴顺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东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至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未缴纳将依法移送强制执行。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