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罗末女,陈奕红,张卓奎,第三人-卓强,张卓套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闽0212民初5486号
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奕红、张卓套本院受理原告罗末女与被告陈奕红、张卓奎、第三人卓强共有权确认纠纷(2021)闽0212民初54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星海五路1号的房产自2004年12月20日起至今的增值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陈奕红与张卓奎的夫妻共有财产,经估价为1575000元,陈奕红应占份额为787500元(最后以法院查明的金额为准);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30日。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生态环境审判庭(汀溪)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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