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柯惠明,刘宗珍,柯婧,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内容
柯惠明、刘宗珍: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柯惠明、刘宗珍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请求判令:1.你们立即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708184.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11月11日的利息及罚息为79620.06元、复利为1452.83元。之后的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370818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9BPs的基础上加收50%计,之后的复利以应付未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罚息、复利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你们承担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8952元、保全费及公告费;3.你们未立即偿付上述债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柯婧名下位于厦门海沧生态花园住宅4#楼45跃46层4501室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禾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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