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子涵,钟雕, 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731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钟雕:原告林子涵与被告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钟雕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子涵退还货款17595元,林子涵应同时返还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镇窖藏1915”白酒30箱及酒具3套;二、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林子涵支付十倍赔偿款175950元;三、钟雕对贵州省仁怀市权仁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203民初17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