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振兴,林洪光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505民初30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洪光(住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桥东镇含英村含英686号): 本院对原告连振兴与被告林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505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林洪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振兴借款452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3月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林洪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振兴支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被告林洪光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