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阮军,陈贞祥,刘承奇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3民初1847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贞祥、刘承奇:本院受理的原告阮军与被告陈贞祥、刘承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陈贞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阮军借款本金19996元及利息(利息以1999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8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律师费6000元、公告费300元;二、刘承奇对陈贞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陈贞祥追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203民初18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