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永生,刘庆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庆彬:本院受理原告何永生与被告刘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6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