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国栋, 天津市广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栋(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广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告申庭3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