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志华,林宗乐, 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宗乐:本院受理原告林志华与被告林宗乐、福建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36000元;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诉讼请求第一项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