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子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津0111民初15429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汪庄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天津龙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1民初15429号起诉状副本、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