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久扬,刘久鑫,钱远清,刘久权,刘诚煌,刘荣,刘利杰,刘锐培,张文良,陈森,刘我标,刘久永,吴良彬,李文俊,刘小豪,唐观保,吴群辉, 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佛晶金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云民终151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容
钱远清、刘久永:本院受理上诉人佛山市佛晶金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易门元佳陶瓷有限公司、刘久扬、刘久鑫、钱远清、刘久权、刘诚煌、刘荣、刘利杰、刘锐培、张文良、陈森、刘我标、刘久永、吴良彬、李文俊、刘小豪、唐观保、吴群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云民终1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5050元,由佛山市佛晶金属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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